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团委学生会工作秩序,严肃团委学生会的纪律,教育团委学生会干部及干事遵纪守法,维护团委学生会组织的团结、增强学生干部及干事的组织纪律性观念,规范其行为,使其始终以服务同学为宗旨,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从而更有效地开展学生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新华金融保险学院团委学生会纪律处分条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校纪、院纪,结合学生守则制定。
第三条 纪律处分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管理原则;
(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实事求是原则;
(四)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团委学生会规章制度的全体学生干部及干事。
第五条 学生干部及干事违纪受处分后又故意违纪应受到纪律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六条 学生干部及干事能够很好地从思想行为各个方面认识自身错误,并且能及时做出检讨、态度良好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七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撤职(除名)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原则。
第九条 一人有本条例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所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行为应当受到撤职(除名)处分的,即给予撤职(除名)处分。
第十条 学生干部违反纪律,视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好坏,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撤职。学生干事违反纪律,视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好坏,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撤职。
第十一条 在学习方面违反纪律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凡考试舞弊、代考者,给予撤职(除名)处分;
(二)凡上课迟到旷课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在工作方面出现以下情况者,给予纪律处分:
(一)凡工作中失职、违反工作程序、越级等行为者;
(二)凡违反团委学生会各项规章制度者;
(三)凡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者;
(四)凡不当行为对学院财产造成损失或损坏或违反财务纪律者;
(五)凡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团委学生会主要干部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者;
(六)凡言论或行为对团委学生会造成不良影响者;
(七)团委学生会主要干部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 凡违反各项校、院纪律规定、学生守则者,给予纪律处分,严重者给予撤职(除名)处分。
第十四条 团委学生会理会请假、批假与重大活动缺勤情况按照以下规则予以处理:
(一)请假者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提交团委书记(老师)或重大活动主要负责人(第一 负责人)批准签字后交团委监察部备案。其他学生干部无代假及准假权利。
(二)一次无故缺席例会的,警告;
两次无故缺席例会的,严重警告;
三次无故缺席例会的,撤职(除名)。
(三)半学期中有三分之一例会不参加者(不论原因)均作撤职(除名)处理。会中迟到者均须在该次例会后以书面形式向团委监察部说明原因。迟到两次作为一次无故缺席处理。
(四)连续两次重大活动无故缺勤的,给予撤职(除名)处分;
连续三次重大活动缺勤的(不论原因)给予撤职(除名)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及干事受到警告(含,下同)以上处分的,取消其评选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干事的资格。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及干事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一学年内不得在团委学生会提升职务。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受到撤职(除名)处分的,两学年之内不能重新加入团委学生会并在全院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纪律处分决定做出后,应当在一个星期之内向受处分的学生干部或干事所在班级及团委学生会全体干部和干事宣布;对于受到撤职(除名)处分的,还应在一个星期之内办理职务、工作交接等相应手续,保证团委学生会工作的正常开展。特殊情况下,经团委学生会主要干部联席会议批准,可以适当的延长办理期限。
第十九条 受到处分的团委学生会干部及干事,如对处分决定质疑,可以向学院分管领导申请复议,但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未尽事宜,以团委学生会主要干部联席会议的决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实施,团委监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