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会物品的管理,更好的服务于学生会各部门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院学生会的物品应按部门指定位置统一存放,由秘书处分管物品的副秘书长负责管理。每学期始末,由秘书处分管物品的副秘书长将学生会所有物品清点登记,注明物品的详细情况,清查核对后备案。
第三条 学生会各部门借出或使用物品,应向秘书处递交书面申请,说明借用时间、用途、数量及负责人、经手人,秘书处将以上情况进行登记后方可借出。归还时,应对照登记情况进行核查。其他非学生会部门借用学生会物品参照本条例处理;学院以外的单位借用,申请书应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第四条 各部门每次借用物品应指定负责人,借用物品由其负责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按时归还。所借物品若数量较多,须仔细清点,避免遗漏。
第五条 物品在借用期间遭到损坏或丢失,应照价赔偿;若未经登记拿走物品应迅速归还,并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借用物品的部门应按申请时间按时归还物品,逾期者未将给予纪律处分;因故不能按时归还者应提前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及归还时间。
第七条 新购置的物品,必须在其正规发票背面注明购买日期、用途、经手人、证明人,由秘书处负责物品的副秘书长核查后登记入单。其中经手人由购买的物品当事人签字,证明人由秘书处专管物品的副秘书长核实后签字。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生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