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5日校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使我校研究生教育和教学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形成有利于学位点管理的良好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实施纲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个学位点(含博士点和硕士点)必须按条件建立导师组,被聘任为导师的自动成为该学位点导师组成员。每位导师根据其专长最多可在两个不同的导师组指导研究生。每个硕士点导师组校内导师应不少于5人;每个博士点导师组校内导师应不少于3人。在本办法通过之日起4年过渡期内仍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进行导师组学科归并。
第三条 每个导师组承担本专业研究生的各项培养工作,并根据学校和学院的安排,参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职权与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专业学位点培养方案,开设本专业研究生专业课程,审定各门课程教学方案;
(二)按学校统一部署开展研究生招生命题、阅卷及复试工作;
(三)按学校和学院规定的原则与程序,开展和确定指导研究生的导师分工;
(四)审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并督查研究生的论文写作工作;
(五)按学校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内具体组织毕业论文答辩;
(六)依据相关规定对研究生进行中期考核,主要是对研究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业务学习进行定期考核;
(七)对导师的研究生教学和指导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八)其他应当由导师组担当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具有以下基本职权与职责:
(一)根据研究生部和导师组下达的教学任务书,保质保量地完成研究生课堂教学任务;
(二)指导研究生读书、做人与开展学术研究,全面关心其成长。平时定期检查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情况,通过多种形式与之交流,并对其后续的学习和科研情况给予适当安排或引导;
(三)每学期至少向导师组会议汇报一次所指导研究生的政治思想、业务学习、学风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对于课程学习不合格、无故不完成论文、科研中剽窃他人成果、擅自离校、没有特殊事由长期请假不归、或患重病导致难以继续学习者,导师应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导师组同意后,报学院和研究生部审批;
(四)在导师组参与下,指导研究生进行毕业论文选题和完成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依照学校关于学位论文各环节的管理规定,具体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最终审定论文;根据论文所达到的学术水平,决定是否向答辩委员会推荐该论文,并向导师组说明理由;
(五)参加学校组织的年度考核。研究生导师因长期出国等各种客观原因无法指导研究生学习与学位论文写作的,应通过导师组向各学院和研究生部汇报,以便对指导事宜做出适当安排;导师组依据学校的统一安排对本组导师的教学和科研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的指标与方法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学校的文件精神制定。考核的结果以书面材料的形式报研究生部。学校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导师,依照规定予以奖励;对工作严重失职者,依照规定予以批评乃至取消其导师资格;
(六)完成学校和导师组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每个学位点导师组设组长1人。有6名以上导师的导师组,可以根据导师组长提名设副组长1人,报学院审批。副组长协助组长管理导师组内部事务。
第六条 导师组长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团结协作精神,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与协调能力,有强烈的责任感,为人正直,作风正派,无学术不端行为;
(二)硕导组长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高以上职称;博导组长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正高以上职称。新选聘的硕导组长,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新选聘的博导组长,年龄应在56周岁以下。
第七条 导师组长承担以下职权与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专业学位点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订;
(二)协助学院分管领导做好本专业研究生招生的命题、评卷、复试等工作;
(三)按照学位点培养方案,组织开展本专业研究生培养工作,负责研究生专业课程的安排,根据学校的规定开展对研究生教学活动的检查和考核工作;
(四)协助各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做好本专业研究生的助学、助研和助管工作;
(五)按照学校和学院的安排,组织本专业研究生的开题报告会和本专业博士生的中期考核工作;
(六)根据学校和学院的规定,安排本专业研究生的教学实习、社会实践与学术活动;
(七)协助学院分管领导及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做好本专业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审查和答辩等组织管理工作;
(八)依照学校和学院的规定,定期组织和召开导师组会议,布置和安排学校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九)依照有关财务制度和学校关于导师组经费的使用办法,负责管理由学校每年核发的导师组日常经费的开支与使用,以及优秀导师团队经费的开支与使用。
第八条 导师组长的选聘,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学院组织相关学位点导师组全体成员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导师组长任职条件进行民主推荐。推荐时应综合考虑其学术水平以及指导研究生的年限和经历;
(二)学院召开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导师组长(副组长)人选,并报研究生部备案;
(三)导师组长每届任期4年,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任职条件者,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